(一)1、法律性質為不利益之行政處分水電之供給屬給付行政之一環,為日常生活所不可或缺,因此斷水斷電措施對於人民權利之影響重大,故性質上屬於對人民之“不利益處分”。2、屬行政執行方法斷水斷電措施為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第4款所規定之直接強制執行方法,於行政作用上,並非獨立之“處罰”,應屬勒令停工、勒令停業等處分之執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