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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4年 - 94-2 普通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概要(重複)#16732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9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軍校學生入營志願書,及家長出具保證書,表明學生在校期間如遭中途退學 或開除學籍,願賠償在校期間一切費用,試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一)保證書或志願書之法律性質為何?(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堅持下去!
行政契約
詳解 提供者:321ivyiven
其為行政契約之一部,其促使行政契約之形成。 依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824號判決認為行政契約的作成方式,包含與學生及家長達成賠償費用之行政契約,國軍各軍事學校學生於入學時所交付學校的志願書,及家長所出具入學保證書。
詳解 提供者:Emme
附條件之行政契約
詳解 提供者:edwardchu
行政契約
詳解 提供者:拉拉熊
詳解 提供者:包中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三項: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我國軍事院校、警察學校為招募學生、培養未來軍警人員,多在學生就學期間提供補助,由學校發給津貼;並在學生畢業後,提供擔任軍警人員之機會。但若有未來不能順利擔任軍警人員之情形,軍警學校會向學生請求賠償就學期間領取的公費。通常的作法是由學生在入學時填寫志願書(家長出具保證書),表明學生在校期間如遭中途退學或開除學籍,願賠償其在校期間之一切費用,合先敘明 按「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定有明文。實務見解認為依據大法官釋字第348號[1]之意旨,學生簽立志願書(家長出具保證書)給軍警學校,是雙方透過合意,將相關規定作為拘束雙方之內容。志願書或保證書之性質,應屬行政契約[2][3]。軍警學校在學生有違約情形發生時,自得依據契約約定,向學生或家長請求賠償。另實務見解指出,雙方訂立契約之方式,未必限於「志願書」、「保證書」,其他如「招生簡章」、「學生手冊」,均可作為契約之方式[4]。 ㈠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軍校對學生之賠償請求權是來自雙方間之行政契約,已如前述,故軍校倘要對學生提起訴訟,依現行法,應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詳解 提供者:candanyjo
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