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得向甲請求賠償範圍可分為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民法第192條及194條),茲述如下:
1財產上:
(1)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可知,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甲傷害丙致死,對於支出丙醫療費用及殯葬費用的丁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又依民法第192條第二項,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民法第1116之1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可知,甲不法侵害丙致死,因丙對丁有法定扶養義務,故甲應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2非財產上:
依民法第18條第二項,當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賠償獲慰撫金。及依民法第194條規定可知,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故丁可向甲請求其因丙之死亡所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依此條規定向甲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