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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21407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以開計程車為業,加入以「嚴格管理」著稱之乙車隊股份有限公司,由乙提供派 車服務,甲則應依約繳納費用,並須遵守乙相關管理規章及依排班點規定排班。某 日,甲在搭載乘客丙時,由於對於收費認知不同,一言不合,大打出手,丙嗣後送 醫不治。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丙之配偶丁得向甲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如何?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ad6373
丁得向甲請求賠償範圍可分為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民法第192條及194條),茲述如下:
1財產上:
  (1)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可知,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甲傷害丙致死,對於支出丙醫療費用及殯葬費用的丁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又依民法第192條第二項,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民法第1116之1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可知,甲不法侵害丙致死,因丙對丁有法定扶養義務,故甲應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2非財產上:
  依民法第18條第二項,當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賠償獲慰撫金。及依民法第194條規定可知,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故丁可向甲請求其因丙之死亡所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依此條規定向甲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