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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戶政、教育行政:行政法#6873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某甲飽受緊鄰乙工廠日夜不休之噪音所苦,請求 A 市政府依法取締;A 市政府依其 所請,勒令乙工廠停工。乙不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試問:

申論題內容

(ㄧ)受理訴願機關得否以 A 市政府之勒令停工不當為由,撤銷該處分?(10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Huang Clark

(一)受理訴願機關得撤銷A市政府之違法行政處分

1.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2.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舉行聽證或給與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3.A市政府勒令停工之處分屬於行政法罰法第2條中的裁罰性不利處分:限制或禁止之處分。

4.A市政府依某甲所請勒令乙工廠停工,是為裁罰性不利處分,依法須踐行聽證或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同時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03條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情形。故該處分為違法行政處分。

5.受理訴願機關得撤銷該處分。

詳解 提供者:linlin
受理訴願機關得以系爭勒令停工不當為由撤銷該處分 1.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 依本法提起訴願。 2.準此,本題 A 市政府勒令乙工廠停工,乙不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就系爭勒令停工處分是否「違法」 及有無「不當」,均得本於職權審查,如認系爭勒令停工確有不當,自得依法撤銷之。
詳解 提供者:allien
 (ㄧ)受理訴願機關不得以 A 市政府之勒令停工不當為由,撤銷該處分

    1.依據訴願法第1條之規定,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不當,損害其權力或法律上利益時,得提起撤銷訴願。

    2.依據訴願法第81條之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如認有理由時,得逕為變更、撤銷一部或全部,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3.惟依訴願法第79條規定,訴願事件涉及地方團體之地方事務者,原則上僅得為合法性監督,應避免適當性之監督。

    4.綜上所述,原則上受理訴願之機關於訴願有理由時,得撤銷原處分之一部或全部,惟為保護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受理訴願之中央主管機關,僅得於A市政府之勒令停工「違法」時,為「合法性」監督,不得以「不當」為由,撤銷該處分,否則有過度限制地方自治之虞。


詳解 提供者:BUF
應該要提起課予訴訟
詳解 提供者:Tina Kuo
不行不行不行不行不行
詳解 提供者:李怡欣
受理機關對於市政府處分顯有過分經審查
詳解 提供者:kana
不能
詳解 提供者:李峻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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