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男死亡時,留下配偶 B 女及兩個兒子甲、乙及女兒丙,B 及甲、乙共同偽造繼承系統表,謊稱 A 男僅有兩個兒子甲、
乙,地政機關乃將 A 男所有財產登記為 B 女、甲、乙共有,一年後,丙得知此事。請問丙應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A)丙因為是女兒無繼承權,因此只好接受
(B)丙因為是女兒且已經經過一年,只好接受
(C)丙依法不可以告母親 B,固僅可以向甲、乙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D)丙可以向 B 女、甲、乙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