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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無年度 - 106法學知識考前1個月衝刺試題1-100#60486 | 科目:身障四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無年度 - 106法學知識考前1個月衝刺試題1-100#60486

科目:身障四等◆法學知識

98.民法第 265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種權利稱為: 
(A)不安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過失相抵抗辯權
(D)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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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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