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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中華郵政公司_從業人員職階晉升甄試_專業職(二)晉升專業職(一):民法大意#1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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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103 中華郵政公司_從業人員職階晉升甄試_專業職(二)晉升專業職(一):民法大意#17788 |
科目:
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103 中華郵政公司_從業人員職階晉升甄試_專業職(二)晉升專業職(一):民法大意#17788
年份:
103年
科目:
民法
9.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 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下列何種宣告?
(A)禁治產宣告
(B)輔助宣告
(C)監護宣告
(D)死亡宣告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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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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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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