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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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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概要#7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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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6年 - 9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概要#7614 |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6年 - 9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概要#7614
年份:
96年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9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訴願人如不服決定,得於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此即所謂「教示原則」
(B) 如因該附記有錯誤,以致行政訴訟管轄有瑕疵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
(C) 訴願決定機關應以通知更正錯誤
(D) 欠缺該附記之訴願決定,以致當事人遲誤訴訟期間者,事後任何時間皆可提起
正確答案: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