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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81336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81336

年份:108年

科目:民法

9 關於連帶債務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人得向債務人中一人、數人或其全體請求
(B)債權人得向債務人其中一人,請求一部或全部之給付
(C)債權人得向數債務人同時或先後請求
(D)連帶債務人得向債務人其中一人,對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不得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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