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除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外):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24243
年份:113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9 關於行政執行法明定之管收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 憲法第 8 條之適用
(B)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C)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 規定
(D)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