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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24000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24000

年份:104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9 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損害賠償應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採「全部賠償原則」
(B)所謂「契約另有訂定」之情形,諸如違約金之約定或和解契約之簽訂均屬之
(C)在人身健康受侵害的情形,受害人不能工作致收入減少亦屬「所受損害」
(D)「所受損害」又稱為「積極損害」,「所失利益」又稱為「消極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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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499573
未解鎖
所受損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
(共 5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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