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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8年 - 98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923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8年 - 98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923

年份:98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9 司法院對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其依據為:
(A)憲法本文
(B)憲政慣例
(C)憲法增修條文
(D)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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