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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29180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29180

年份:104年

科目:民法

9 債務人甲恐債權人乙查封拍賣其唯一之不動產,遂與丙協議以市價二分之一之價格將該不動產讓與丙,致乙之債權無法獲 得清償。乙就甲、丙間之不動產讓與行為得為如何之主張?
(A)無效
(B)效力未定
(C)得以意思表示撤銷
(D)得聲請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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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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