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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一般警察、鐵路、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高員三級_各類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77104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一般警察、鐵路、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高員三級_各類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77104

年份:108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姓名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
(B)姓名權係保障人民有決定其名之權利,但須一概從父性
(C)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而主張姓名之字義粗俗不雅,並據以申請改名
(D)考量姓名之更改影響廣泛,得限制僅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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