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8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43號解釋,依緊急命令明文所定意旨,而供執行機關據以執行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而制定之行政命令,是否有必要依行政命令審查程序送立法院審查?
(A)是,雖因事起倉促,故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可依行政命令加以規範,但仍應送立法院審議,以符憲政秩序
(B)是,因依憲法規定,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之行政命令若不送立法院審議,則緊急命令失效
(C)否,為求迅速應變,依緊急命令所發佈規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之命令,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以爭取效率
(D)否,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非立法院所能審議,故無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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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