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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24000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24000

年份:104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8 民法第 194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法侵害他人致重傷者,可準用本條之規定
(B)本條請求權人之權利,係獨立請求權,並非繼承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C)本條之損害賠償為慰撫金
(D)被害人如尚生存所應得之利益,非屬本條所得請求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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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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