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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13846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13846

年份:102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8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給付不能時,債務人免給付義務,若因此給付不能之事由,債務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 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權利,稱為:
(A)讓與請求權
(B)代償請求權
(C)代位權
(D)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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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3683
未解鎖
代位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
(共 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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