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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職社會工作師:行政法#67126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職社會工作師:行政法#67126

年份:106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8 公務人員由薦任第八職等資訊處理職系資訊室主任,調任薦任第七職等一般行政職系組員,其救濟程序為:
(A)申訴、再申訴
(B)復審、撤銷訴訟
(C)確認訴訟
(D)復審、課予義務訴訟
正確答案:B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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