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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概要(重複)#59272 | 科目:警察/一般警察/鐵路◆中華民國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概要(重複)#59272

年份:102年

科目:警察/一般警察/鐵路◆中華民國憲法

8 依司法院釋字第 591 號解釋,下列關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的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
(B)針對訴訟應遵循之程序及相關要件,立法機關得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等考量,為正當合理之規定
(C)立法機關按照個別訴訟類型的特性,而有特別之規定者,如符合必要,適當限制人民部分的訴訟權,為憲法所許
(D)仲裁係人民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合意選擇由仲裁人來解決私法上紛爭,由於仲裁非由法院法官裁判,故非屬訴訟權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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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7533
未解鎖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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