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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20814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20814

年份:104年

科目:民法

8 下列有關共同侵權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各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
(B)各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C)造意行為係另一獨立行為,造意人與行為人不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D)幫助行為視為共同行為,幫助人與行為人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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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652
未解鎖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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