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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1年 - 9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經濟行政:法學大意#5975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1年 - 9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經濟行政:法學大意#5975

年份:91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78.民法規定結婚應有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及向戶政單位登記,因此結婚之法律行為屬於:
(A)要物行為
(B)不要式行為
(C)約定要式行為
(D)法定要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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