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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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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 - 9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經濟行政:法學大意#5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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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1年 - 9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經濟行政:法學大意#5975 |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1年 - 9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經濟行政:法學大意#5975
年份:
91年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78.民法規定結婚應有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及向戶政單位登記,因此結婚之法律行為屬於:
(A)要物行為
(B)不要式行為
(C)約定要式行為
(D)法定要式行為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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