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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純選擇)#9268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純選擇)#9268

年份:101年

科目:民法

7 關於遺產為債權之共同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之連帶債權,得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按其應繼分比例受領清償
(B)分割前為準公同共有,非連帶債權,無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單獨受領之權
(C)分割前為分別共有,各繼承人得就該債權之全部,為全體繼承人為清償之請求,並由自己代為受領
(D)分割前為分別共有,非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得單獨按自己應繼分比例,受領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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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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