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一棟五樓公寓,由甲、乙、丙、丁、戊區分所有,各區分所有權人除有各自之專有部分外,尚有地下室共有部分,作防空避難設備兼法定停車空間使用。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請依民法規回答之。
(A)地下室僅設有之兩格車位,而欲約定專用權予乙、丙兩人時,應以規約方式
(B)地下室共有部分之修繕費,由甲、乙、丙、丁、戊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C)甲、乙、丙、 丁、戊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D)若丁不同意規約之內容時,丁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以意思表示向其他區分所有權人行使撤銷權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民法§799建築物之區分所有要件I.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