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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儲備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身心障礙:法學緒論概要#113608 | 科目: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儲備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身心障礙:法學緒論概要#113608

年份:112年

科目:法學緒論

6. 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幾小時折算1 日,易服社會勞動?
(A)4小時
(B)6小時
(C)8小時
(D)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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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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