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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民法#12644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民法#12644

年份:102年

科目:民法

6.甲受監護之宣告,某日自行至餐廳用餐,點了高級魚翅鮑魚大餐,吃完後向餐廳表明,未帶錢,自稱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與餐廳經理發生爭執,用餐具將餐廳經理打傷。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甲不須負擔用餐費用,打傷人也不用負賠償責任
(B)甲用餐之法律行為無效,餐廳不可向甲請求餐費,而打傷人之侵權行為,仍有責任能力,要負賠償責任
(C)天下沒有白吃的餐點,用餐費用及打傷人之侵權行為責任,甲均要負責
(D)甲用餐之法律行為無效,但餐廳可向甲依不當得利請求;如甲有識別能力,甲要負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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