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法#124536
年份:113年
科目:民法
6 甲、乙二人因買賣契約涉訟,就價金金額,於該契約中竟然同時列有新臺幣(下同)34,500 元及 三萬五千四百元二種不同表示。法院應首先如何認定該契約之價金? (A)逕以 34,500 元為準 (B)逕以三萬五千四百元為準 (C)以 34,500 元與三萬五千四百元的平均數為準 (D)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