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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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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 - 92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行政程序法概要#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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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2年 - 92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行政程序法概要#4855 |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2年 - 92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行政程序法概要#4855
年份:
92年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58.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認為,各級學校依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
(A) 並非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B) 受處分學生無申訴及行政救濟管道
(C) 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得請求司法審查
(D) 仍受特別權力關係支配,不得請求司法審查
正確答案: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