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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4年 - 94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行政程序法概要#4858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4年 - 94 稅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行政程序法概要#4858

年份:94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56.依法令應以甄選或競爭方式決定契約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於締結該行政契約前,應事先公告並給予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否則該契約即屬有瑕疵,其效力為:
(A) 當事人一方得解除契約
(B) 當事人一方得撤銷契約
(C) 無效
(D) 不影響契約效力
正確答案:C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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