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為某市政府總務科科長,該市政府發包興建大樓一棟,由乙包商承包。乙領取工程款時,甲要求賄賂新臺幣 2 萬元,乙佯稱可以交付,同時向市政府政風處檢舉而查獲上情。甲所為應如何評價?
(A)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
(B)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
(C)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D)不成立犯罪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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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要求賄賂新 臺幣 2 萬元 重點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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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是給公務員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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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背職務行賄罪:對於公務員,關於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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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科的植物跟發包工程無關,所以不違背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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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想"不違背職務"是不是因為跟職務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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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主要是看叫「對方做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