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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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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民航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7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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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104 民航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7735 |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104 民航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7735
年份:
104年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50 甲受僱於丙私立外僑小學,擔任數學老師,約定聘期為 3 年。甲曾於第一胎生產時請產假,今甲懷第二胎, 即將生產,因甲聘約僅剩半年,丙遂要求甲留職停薪,並於期滿後離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只得離職,因為甲曾經請產假,代表丙並無歧視
(B)丙不得要求甲育嬰留職停薪,且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並不當然離職
(C)小學老師並無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丙之行為無不合理
(D)如甲與丙為定期契約,並無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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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Pinwun
B3 · 201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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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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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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