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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民法#12644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民法#12644

年份:102年

科目:民法

5.甲見 17歲之乙熟悉電腦修理技巧,雖為未成年人但認真工作,乃僱用乙為公司員工,某日甲授權乙代為向電腦廠商丙購買 50 部電腦,乙依甲之指示完成任務,並以甲之名義與丙簽訂契約,嗣後甲反悔,得知17歲尚未成年之乙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未定,乃主張僱傭契約及買賣契約皆不生效力。問下列陳述何者正確?
(A)甲之主張有理,甲可撤回與乙訂立之僱傭契約,亦不用履行乙代為訂立之買賣契約
(B)甲知乙為未成年人,仍僱用之,不得撤回僱傭契約,但乙所代理之買賣行為可以撤回
(C)甲知乙為未成年人,仍僱用之,不得撤回僱傭契約,同時,乙之代理行為亦不受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影響,甲不得撤回與丙訂立之買賣契約
(D)對於與乙訂立之僱傭契約甲之主張有理,可撤回甲與乙訂立之僱傭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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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1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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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2 條 (僱傭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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