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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6年 - 96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社會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德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法律政風、財經政風:行政法#5143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6年 - 96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宗教行政、社會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體育行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德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法律政風、財經政風:行政法#5143

年份:96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5.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台北市與台北縣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何者解決之?
(A)內政部
(B)行政院
(C)立法院
(D)司法院
正確答案:B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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