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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58404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58404

年份:105年

科目:民法

5 甲向乙貸款 6 萬元,並交付玉鐲一只予乙,設定質權。乙保管不周遺失該玉鐲,丙拾得該玉鐲交警局招領,6 個 月內,甲、乙均未認領,警局通知丙,由丙取得該玉鐲。下列對於相關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喪失該玉鐲之所有權
(B)由於物權之追及性,乙對該玉鐲仍有質權
(C)丙係依法律規定取得該玉鐲,為原始取得
(D)甲對該玉鐲設定質權給乙,乙取得動產質權,係屬創設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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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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