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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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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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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7年 - 9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3964 |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7年 - 9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3964
年份:
97年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5 甲、乙兩人訂立買賣契約後,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而無法履行,乙如果想解除契約,應如何處理?
(A)乙只要向甲以意思表示解約即可
(B)乙應請求法院為解除契約之形成判決
(C)應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D)解除權為單獨行為,不須向他方為意思表示或請法院判決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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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Avita Lin
B1 · 201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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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行使解除權需要意思表示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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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Han Dreamland
B5 · 2017/05/12
推薦的詳解#2186956
未解鎖
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形成權、撤銷權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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