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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8335 | 科目:地特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8335

年份:103年

科目:地特三等◆法學知識

5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及妨礙性自主等犯罪 之人,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解釋對該條規定所闡述之意見?
(A)限制曾犯以上罪名之人不得從事計程車業,係對工作權之限制
(B)限制曾犯以上罪名之人不得從事計程車業,出於保障乘客與社會之治安,係對工作權的合理限制
(C)限制曾犯以上罪名之人不得從事計程車業,雖屬合憲,但為確保其工作權,國家應提供其他相當之工作機會
(D)主管機關應隨著社會情況之演變,檢討是否有必要繼續限制曾犯以上罪名之人不得從事計程車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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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84號─道交條例禁曾犯特定罪者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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