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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民航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55839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民航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55839

年份:105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5 依司法院釋字第 228 號解釋,國家賠償法就參與審判或追訴之職務人員與公務員負國家賠償責任之規定 不同,是否違憲?
(A)違憲,依據憲法平等原則,即使國家機關功能不同,不得為不同的國家賠償責任規定
(B)違憲,立法院未為合理之立法裁量,恣意為不同國家賠償要件之規定
(C)合憲,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所必要,係屬合理之立法裁量
(D)合憲,為確保訴訟制度功能之發揮,得適度限制人民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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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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