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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台灣電力公司_新進僱用人員甄試:法律常識#112344 | 科目:台電◆法律常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台灣電力公司_新進僱用人員甄試:法律常識#112344

年份:111年

科目:台電◆法律常識

49. 依《公司法》第317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中反對公司合併案之股東,除於股東會中為 反對之表示及放棄表決權外,並得行使下列何種權利?
(A)請求公司賠償其損害
(B)請求將其股份變更為特別股
(C)請求公司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D)請求公司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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