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以下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何者正確?
(A)哺乳時間不視為工作時間
(B)適用於子女未滿十八個月需受僱者親自哺乳者
(C)僱主應於固定休息時間之外給予哺乳時間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D)僱主應於固定休息時間之外給予哺乳時間二次,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雇主應 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 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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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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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49.以下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哺...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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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 EN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