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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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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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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8年 - 98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923 |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8年 - 98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923
年份:
98年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49 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其中後段「但書」規定,係屬:
(A)母法
(B)例外法
(C)子法
(D)任意法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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