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普通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商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10511
年份:102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49 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如嗣後對協議之有效性發生爭議,則應適用下列何種法律處理?
(A)民事訴訟法
(B)行政訴訟法
(C)行政執行法
(D)強制執行法
正確答案:B
詳解 (共 5 筆)
未解鎖
只要知道國賠協議書的性質是行政契約,就不...
未解鎖
不好意思 想問一下行政訴訟法跟行政執行法...
未解鎖
如果還有涉及行政訴訟 然後合併請求國賠 ...
未解鎖
請問一下 為何會有不用書面先行協議? 不...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損失補償或損害賠償之協議是行政契約,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