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普通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商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16858
年份:103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49 依行政罰法第 41 條之規定,物之所有人對於行政機關之扣留處分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A)只能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B)只能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
(C)只能向高等行政法院聲明異議
(D)得先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例外時亦得針對扣留處分單獨提起行政訴訟
正確答案:D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一般情況下程序要跟實體一併提※扣留比較特...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第41條(扣留之救濟程序) 物之所有人...
未解鎖
行政罰罰41條: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