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何項敘述,符合民法「同時履行抗辯」之概念?
(A)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 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B)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 對待給付之義務
(C)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D)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 得拒絕清償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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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我只是保證人錢不是我欠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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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乃是指雙務契約中當事人之一...
私人筆記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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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是指因為契約互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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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是雙務契約,所謂的雙務契約,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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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64條 1、因契約互負債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