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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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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_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專員/地政管理: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79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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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108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_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專員/地政管理: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79786 |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108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_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專員/地政管理: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79786
年份:
108年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48. 關於甲夫、乙妻之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之離婚,如為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甲、乙應至戶政機關為登記,完成 登記時起,其婚姻關係消滅
(B)甲、乙兩願離婚者,須有書面,並有兩位以上之證人在場,並至法院為登記
(C)甲、乙如為未成年人,欲兩願離婚,無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D)甲、乙之一方,如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 決離婚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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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daisy_everglow
B3 ·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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