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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5973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5973

年份:93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48 夫妻之住所,應如何認定?
(A)妻之住所,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B)夫之住所,以妻之住所為住所
(C)由夫妻共同協議
(D)由法院裁定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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