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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61297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61297

年份:106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48 民法親屬編歷來修正,主要朝向性別平等,惟下列何項修法並非出於此目的?
(A)輔助宣告制度
(B)廢除女性 6 個月待婚條款
(C)離婚時,子女親權的行使,夫妻無法協議者,由法院裁定之
(D)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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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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