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商業行政:行政法概要#112328
年份:111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47 關於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不得請求其所失利益
(B)人民因警察使用槍械造成損害之案件,應優先適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請求賠償
(C)國家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外國人須其國家依條約或其國家法令或慣例,以我國人民得在其國家與其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 限,始得向我國請求國家賠償
正確答案:A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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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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