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生就讀於臺北市某高中,因修習校外實習課程,遂至某食品工廠實習。該工廠受僱員工有 35 人, 然並未訂定任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實習期間,甲時常遭受工廠主管乙言語上之性騷擾,身心受創。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實習生,故無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適用
(B)甲可向乙請求損害賠償,該工廠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甲可向乙請求相當金額之損害賠償
(D)該工廠受僱員工未達 100 人以上,故並無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之義務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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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2 條 雇主與受...
私人筆記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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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