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商業行政:行政法概要#124408
年份:113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46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或第三人之申請,就行政處分所規定之事項,重為審查
(B)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在一般行政救濟途徑以外,另設之特別救濟途徑
(C)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得提起之
(D)相對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