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酒後駕車,因不勝酒力,在精神恍惚與控制能力不足之下,不慎撞及正遵循交通號誌過馬路的 A。幸 A 當時眼明手快,已先一步跳開,僅造成大腿拉傷。事後經酒精濃度呼氣測試,結果甲吐氣所含酒精成分已達每公升 0.98 毫克。下列關於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酒醉後危險駕車之行為,應論以故意殺人未遂罪
(B)甲的酒測值並未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認定標準,不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3 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C)甲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與刑法第 284 條第 1 項過失傷害罪
(D)甲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3 第2 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之加重結果犯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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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結果只針對 致重傷 或 致死 沒有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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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一行為,撞人為另一行為。刑法 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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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85-3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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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撞及正遵循交通號誌過馬路的 A。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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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5-3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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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