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普通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商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行政法概要#63285
年份:106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46 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作成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
如何處理?
(A)向行政法院聲請續予收容;不服法院裁定者,提起抗告
(B)由內政部移民署作成續予收容處分;不服處分者,依序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C)由內政部移民署作成續予收容處分;不服處分者,向行政法院提起收容異議;不服法院裁定者,提起抗告
(D)向行政法院聲請續予收容;不服法院判決者,提起上訴
正確答案:A
詳解 (共 9 筆)
未解鎖
「判決」的救濟途徑是上訴,例如刑事判決被...
未解鎖
第 237-16 條 (抗告) 聲請...
未解鎖
入出國移民法第38-4條 暫予收容期間屆...
未解鎖
裁定」則是指案件判決前 法官自行作出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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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收容15日 續予收容45日 延長收...
未解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4條第1項:「...
未解鎖
行政訴訟法 第 237-16 條 (抗告...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第237條之16(收容聲請事件裁定之救濟...